纖維成分標簽作為紡織品重要的標識而日益受到消費者的關注,美國、日本、歐盟等國家和地區(qū)相繼頒布有關纖維成分標簽的技術法規(guī)和標準,如歐盟發(fā)布的2008/121/EC號指令,分別對紡織纖維的名稱、紡織品標簽內容和其他標記提出了嚴格的要求,如紡織品名稱、纖維成分和標簽所標內容不符、標簽字體不明顯或含混不清、生產商沒有在相關文件中清楚列明纖維成分的名稱和資料等,都將被列為不合格產品,而且還對成分標簽標注及纖維含量允許偏差作了具體要求,規(guī)定僅有一種纖維組成的紡織產品方可使用“100%”、“純”、“全”等標識。
有關部門提醒相關服裝出口生產企業(yè),要認真解讀國際上有關纖維成分標簽的技術法規(guī)和標準,使用標準規(guī)定的術語和名稱。同時要按標準規(guī)定,正確標明纖維含量、種類,纖維成分及含量比例必須與實物相符,以規(guī)避貿易風險。
編者注:
各國對紡織品的標簽都要嚴格的規(guī)定,因不符合產品標簽的規(guī)定而引發(fā)的退貨及召回事件時有發(fā)生。
我國對紡織品的標簽也有明確的規(guī)定與相關標準,即 FZ/T 01053-2007 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。
各國主要的法律法規(guī)和標準如下:
美國:
16CFR Part 303 美國聯(lián)邦法規(guī)《紡織產品標示法令及有關條例》和15 U.S.C.§70:紡織品成分標簽法;15 U.S.C.§68羊毛產品標簽法和16 CFR part 300羊毛制品標簽法規(guī)及其實施規(guī)則與條例;15 U.S.C.§69毛皮產品標簽法和16 CFR part 301毛皮制品標簽法規(guī)有關條例。
歐盟:
歐盟紡織品名稱新指令:2008/121/EC(該指令是對同名指令96/74/EC指令及其修訂的重新改寫(recast),2008/121/EC指令生效后,96/74/EC指令及其修訂即同時被廢止)
日本:
《家用用品品質表示法》和紡織品質量標簽規(guī)則。
澳大利亞:
纖維名稱和成分方面的標準有:
AS/NZS 2450:1994《紡織品––自然和人造纖維––通用名稱》
AS/NZS 2622:1996《紡織產品––纖維成分標簽》
AS/NZS 2392:1999《紡織品––服裝、家用紡織品和裝飾品的標簽》
注意,澳大利亞還規(guī)定,縫紉在紡織品上的標簽應有該織物類似的收縮特色,膠粘劑標簽在按保養(yǎng)指示清洗時不得產生任何鼓泡或分層(bubbing and delamination)。
加拿大:
紡織標簽法(Textile Labelling Act (TLA),R.S., c. T-10)
紡織標簽和廣告條例(Textile Labelling and Advertising Regulations (TLAR),C.R.C., c. 1551)。
竹子原料的紡織品更要注意:加拿大競爭管理局最近重申,采用以竹子為原料的人造纖維制成的產品,必須按照加拿大《紡織品標簽和廣告法》(TLAR)的要求,在其標簽成份中首先注明“粘纖”或相應的化學加工方法,如果粘纖是來自竹子,還可附“以竹子為原料”的字樣。
2009年8月31日前,紡織品經營者可以在加拿大銷售2009年3月11日前生產、加貼標簽或包裝的,原料成份非正確地標注為“竹原纖維”的現(xiàn)有庫存紡織品;但2009年8月31日后,加拿大競爭管理局將展開市場監(jiān)查,以確保紡織品符合《紡織品標簽和廣告法》的要求。